案例1:期貨投資者A經他人引薦結識一位“操盤高手C”,在沒有進行任何資信調查的情況下,投資者A便將其期貨賬戶委托給該操盤手代理。2013年2月X日,應操盤手C的要求,A開盤時入金400萬元,9時53分21秒,該操盤手以跌停價為A賣出開倉某期貨合約700手,38秒后即以漲停價買入平倉;9時55分22秒,該操盤手再以漲停價為A買入該期貨合約34手,7分鐘后又以跌停價賣出平倉。通過以上兩次開平倉交易,投資者A的賬戶虧損逾390余萬元,操盤手控制的其他賬戶盈利390余萬元,盈利資金迅疾被轉移至銀行賬戶并提現。
案例2:期貨投資者B經朋友引薦結識一位“操盤高手D”,在沒有進行任何資信調查的情況下,投資者B將其期貨賬戶委托給該操盤手代理。2013年3月X日,應操盤手D的要求,B開盤時入金216萬元,10點44分05秒,該操盤手以4384元/噸的價格為B賣出開倉某期貨合約636手,24秒后即以4746元/噸的價格買入平倉。通過上述一次開平倉交易,投資者B賬戶虧損近230萬元,操盤手控制的其他賬戶盈利230余萬元,盈利資金迅疾被轉移至銀行賬戶并提現。
投資貼士:
上述案例中,投資者A和B輕信所謂期貨操盤高手,嚴重缺失風險防范意識,自以為能有效控制賬戶資金,孰不知操盤手可以通過低拋高吸遠期不活躍期貨合約,與自身控制的其他賬戶進行對倒交易,在極短的時間內能輕而易舉將其賬戶資金據為己有。
毋庸置疑,操盤手的行為已涉嫌觸犯刑律,為此將面臨牢獄之災,但投資者想要挽回自身經濟損失,可能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,且能否追回損失尚不得而知。
期貨領域不法侵財手段隱蔽性、迷惑性和欺騙性較強,期貨投資者只有切實提高安全意識,不斷增強風險識別和防范能力,認清各類非法期貨活動的真面目,構筑起保護自身權益的有力防線,不法分子才無機可乘。